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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侦探调查: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3-09-12
佛山侦探调查: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细化调查取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行政处罚取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个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权限范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与证据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或者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勘察、检查、录像、拍照等;
(三)可以采取抽样、事先登记保存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索取核查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调查取证调查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信息;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方法和后果;
(三)调查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可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意见;
(五)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处罚的情形;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 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证明文件;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讯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利诱、欺骗、胁迫。
(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讯问应当独立进行。
(三)笔录完成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收集的书证应当采用原件。 正本、正本和副本为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摘录等。 被取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证明文件上签名、盖章确认,需要说明的,应当附具说明材料。
第十条 收集物证,应当提取原物。 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可以提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证据,并经被提取人本人确认。 /她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一条 取证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类物品深圳私人侦查,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取证的,应当填写取证证明(附件2),经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批准,可以提前登记保存调查取证,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预先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3)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音频材料应附有音频内容的书面记录。
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者原始载体。 副本具有与正本相同的证明效力,但其制作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经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
第十四条 计量、检测、检验、鉴定等专业技术事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不能签字(盖章)的,应当说明理由。 现场有其他人的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则和法律法规,应当邀请其当场见证并签字,或者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佛山侦探调查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取得的证据;
(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剥夺当事人陈述权、答辩权、听证权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归档。